税务师事务所
行政登记
执业每一课
一
政策依据
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)第十条
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。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(试行)》
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)第二条、第六条
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,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<税务师事务所>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<税务师事务所>名称,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。
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,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行政登记资料。
二
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
1
税务师事务所,须在【地方特色】块进行【行政登记】后才可进行机构信息采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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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完成【行政登记】后,依次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涉税专业服务】-【税务师事务所管理】进行机构信息采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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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
变更及终止
1
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、组织形式、经营场所、合伙人或者股东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。通过【地方特色】进入【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】模块进行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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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:对于税务师事务所增加“三师”人员,也必须通过新电子税务局的【地方特色】模块,进行【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】操作来增加“三师”人员,按照市局审核要求提交营业执照、人员证书等资料。
2
对于非“三师”人员的采集与变更可直接在【税务师务所管理】模块中从业人员管理模块进行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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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,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,通过【地方特色】进入【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】模块进行操作。